按照1983年6月1日我国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批准试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诊所的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三次各取样500ml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2.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3.总余氯量为4~5mg/L。
4.污水与氯接触时间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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